协会章程
云南省诚信企业协会章程
(云南省诚信企业协会第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9年10月25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云南省诚信企业协会”(英文译名:Integrity enterprise association of yunnan province)。
第二条  云南省诚信企业协会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市场准则、商业道德,由全省各行各业的诚信企业、各阶层有识之士自愿结成的研究、宣传和促进我省社会主义诚信市场理论与实践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云南省诚信企业协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诚信为本、维护权益、团结协作、共谋发展”为宗旨,以促进企业诚信竞争、健康发展为要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商业道德规范。围绕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提高企业家的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维护合法权益,反映建议和要求,为企业开拓市场和加强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开展各项活动。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企业做强做大,又好又快地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竞争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云南经济建设服务。把协会办成创新型、服务型、研究型、学习型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云南省诚信企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云南省诚信企业协会会址:昆明市官渡区拓东路45号世博大厦27楼。
电话: 0871-64600608
网址:www.yniea.com
电子邮箱:hz@yniea.com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设立党委。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目前设立党支部)是党与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云南省诚信企业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承接省委、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开展诚信企业理论研究与探讨,举办诚信企业讲座、论坛以及相关学术活动。
二、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法律、培训、营销、投融资及技术创新等服务,开展诚信维权活动,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信用评级认证及信用档案建设以及招商引资调研、项目帮扶和商务考察等活动。
四、为企业搭建学习交流平台,办好内部刊物、网站,激励表彰诚信企业。
五、帮助指导会员单位搞好党建和工会工作。
第四章 会员
第九条  云南省诚信企业协会会员构成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云南省诚信企业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赞成和拥护本协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在滇工商企业被当地政府和主管执法部门授予“诚信企业”或与诚信相关荣誉的企业;
(五)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六)在诚信研究与建设方面有一定能力和影响力。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须提出书面入会申请和有关资料,并经理事会批准;
(二)个人会员须本人书面申请,理事推荐,并经会员中心审核报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统一印制的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领取本协会会刊或有关学习参考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荣誉;
(三)接受和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和调研任务;
(四)会员必须按有关规定缴纳会费;
(五)关心本协会工作,经常向本协会反应情况,提交或推荐产品升级、经验、科研学术成果及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云南省诚信企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不诚信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云南省诚信企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取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不定期出版会刊;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云南省诚信企业协会根据会员数量和规模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云南省诚信企业协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感召力;
(三)身体健康,工作积极主动,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办事廉洁、公正;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诚信市场理念和精湛的业务工作能力。
第二十七条  云南省诚信企业协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延长任职。
第二十八条  云南省诚信企业协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任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云南省诚信企业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云南省诚信企业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云南省诚信企业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筹备本协会各种会议的召开;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会员单位落实各项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提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处理本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云南省诚信企业协会经费来源:
(一)按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接收有关单位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理财、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云南省诚信企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为:会员会费1000元一年、理事会费2000元一年、副会长会费10000元一年、常务副会长会费30000元一年。
第三十四条  云南省诚信企业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云南省诚信企业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云南省诚信企业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云南省诚信企业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云南省诚信企业协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云南省诚信企业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云南省诚信企业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云南省诚信企业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云南省诚信企业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云南省诚信企业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云南省诚信企业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云南省诚信企业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好有关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云南省诚信企业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云南省诚信企业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云南省诚信企业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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