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08|栏目: 信用动态|浏览次数: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
为净化社会组织生存空间,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社会组织发展质量,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和民政部《关于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等有关工作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社会组织保持平稳持续发展,在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养老、儿童青少年、社会工作等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连续不参加年检、不开展业务活动、无法取得联系的“僵尸型”社会组织。这些组织挤占社会资源,消耗行政和社会管理成本,给社会组织健康有
序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迅速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上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专项整治行动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要坚持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主动排查风险,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多种措施,预防和化解社会组织领域的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和社会风险,不断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提升我省社会组织服务质量。
二、整治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本次整治范围:
(一)连续未参加2019年度、2020年度检查(年报)的社会组织;
(二)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
(三)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未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对外开展业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社会组织。
三、主要措施
(一)撤销登记。对存在撤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及时予以撤销登记。
(二)吊销登记证书。对存在吊销登记证书情形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吊销登记证书。
(三)注销登记。对符合注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协调业务主管单位督促并指导社会组织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后,按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由其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清算。
(四)限期整改。对可以通过整改激活的社会组织,协调业务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提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包括改正、重整、合并、更名等方式),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等。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由其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社会组织提出整改方案。
四、实施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8月上旬)。各州、市民政局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做好工作部署。
(二)摸底自查阶段(8月中下旬)。各州、市民政局结合2019年度、2020年度检查(年报),对社会组织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整治社会组织名单,逐个明确整治措施、步骤和时限。
(三)集中整治阶段(9月—11月中旬)。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类进行整治,涉及社会组织限期整改的,由业务主管单位督促指导完成整改;涉及社会组织变更登记、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注销登记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履职后,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启动相应程序办理。
(四)工作总结阶段(11月下旬—12月上旬)。12月3日前,各州、市民政局总结整治工作情况,由各州、市民政局汇总后形成书面总结(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实效、经验做法、困难和问题、意见建议等,有实例、有数字、有亮点,不超过4000字),报送云南省民政厅,同时发送电子版至电子邮箱(ynsmztsgj@163.com)。对需要进一步整治的,按照情形分类向社会公布名单,推进整治工作纳入常态化。对存在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情形的,依法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各州、市民政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加强系统谋划和工作统筹,将专项行动迅速部署到所属县(市、区),层层压实责任,有力有序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部门协同,形成监管合力。各州、市民政局要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必要时可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工作合力。各州、市民政局要及时跟进本地整治进度,汇总相关情况,每两周将进展信息报送云南省民政厅社管局邮箱(ynsmztsgj@163.com)。省厅将结合工作进展,适时组织调度。
(三)形成长效机制,严格执法流程。各州、市民政局要及时总结整治工作,建立预防、监管和执法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调查处置。要坚持普法与执法相结合,积极引导无效、低效社会组织依法有序退出,推动社会组织遵纪守法、诚信执业成为常态。
(四)积极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州、市民政局要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僵尸型”社会组织的危害性、整治的必要性及整治的成效性,及时做好舆情跟踪研判和处置,营造有利于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联系人及电话:张郡珂,0871-65731405。
云南省民政厅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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